電動自行車能否上路的問題一直備受市民關注。3日,《深圳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深圳新聞網上對外公布,明確市政府可以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對電動自行車及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措施。違反相關規(guī)定將面臨50元罰款,甚至會被扣留車輛。
具體限行措施由警方制定
《辦法》中所稱的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等管理適用本辦法。
《辦法》第七條指出,“市政府可以根據交通管理需要,依法對電動自行車及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措施!蓖瑫r,第八條又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依法對非機動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边@里所說的非機動車也包括電動自行車在內。
違規(guī)上路將罰款50元
同時,《辦法》還對非機動車的活動范圍做出了規(guī)定:“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非機動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通行寬度從道路(不含路肩)右側邊緣線算起,自行車不得超過1.5米,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超過2.2米!薄掇k法》還輔之以懲罰措施,如若當事人違反本辦法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及非機動車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處50元罰款;拒絕繳納罰款的,依法扣留車輛。
違規(guī)銷售處3倍以下罰款
此外,根據《辦法》,深圳市還將加強對非機動車買賣的管理。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車輛的,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9條的規(guī)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據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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