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都江堰光亞學校教師范美忠,在自己的博客“荒原狼的哭泣與嚎叫”上,寫下了汶川大地震那一刻自己的行為:
“我瞬間反應過來——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樓梯沖過去,在下樓的時候甚至摔了一跤,這個時候我突然閃過一個念頭‘難道中國遭到了核襲擊?’然后連滾帶爬地以最快速度沖到了教學樓旁邊的足球場中央!我發(fā)現(xiàn)自己居然是第一個到達足球場的人……
又過了一會兒才見他們陸續(xù)來到操場上,學生說:‘老師,你怎么不把我們帶出來再走。俊覐膩聿皇且粋勇于獻身的人,(我)只關心自己的生命,你們不知道嗎?上次半夜火災的時候我也逃得很快!’
后來我告訴對我感到失望的學生說:‘我是一個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卻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犧牲自我的人!在這種生死抉擇的瞬間,只有為了我的女兒我才可能考慮犧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親,在這種情況下我也不會管的!
總是言稱自己是北大畢業(yè)的范美忠,目前成了輿論的焦點,聲討之聲不絕。網(wǎng)友稱其為“范跑跑”、“最無恥的教師”。但是法制晚報5月30日卻有評論員文章稱:“人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汪精衛(wèi),如果當年刺殺攝政王失敗后被斬首,肯定會進入中華英雄榜。誰又能想到他最終會成為頭號大漢奸?扔向范美忠的磚頭已經(jīng)不少了,我們現(xiàn)在應該給他一些寬容。在有了這次經(jīng)歷之后,或許下回遇到什么突發(fā)事件,他就是英雄!
作為法制類報紙,本應從法律的角度審視這件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章第40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應當優(yōu)先救護未成年人!碑?shù)卣鹜话l(fā)時,學校、教師無疑承擔著優(yōu)先救護學生的法律責任!
《教師法》有關教師的義務中規(guī)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zhì)等方面全面發(fā)展”,并“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xiàn)象”。大地震來臨時,范美忠連最起碼的提醒學生逃跑的義務都不盡,其行為就是玩忽職守犯罪中的不作為。根據(jù)刑法的理論,玩忽職守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不履行職責,也就是職務上的不作為,指行為人依照他的職責應當實施某種行為,但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履行職責;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也就是行為人履行了職責,只是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或者沒有正確履行職責,“范跑跑”的行為應屬于第一種情況,后果嚴重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他還能“預支”做英雄嗎?
范美忠這篇博客開頭是:“我曾經(jīng)為自己沒有出生在美國這樣的自由民主尊重人權的國家而痛不欲生!”其實,美國“9·11”突發(fā)事件發(fā)生,最受人敬重的,是沖向危樓救人救火的紐約消防隊員!卻沒有誰像范美忠這樣,還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張揚自己的“敏捷”與極端行為的合理性!“自由民主尊重人權”的國家,來自于這個國家的每個公民都能夠擔負起自己應盡的責任;誰都不負責就誰都得不到“自由民主”,不尊重他人人權,自己的人權也很難得到他人尊重。(熱義 翟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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