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當導游、路線隨意改 層層轉包后“小包團”成“大麻煩”
□ 本報記者 孫天驕
□ 本報見習記者 馬子煜
提起前陣子的出游感受,來自重慶的大學生張默(化名)心里滿是郁悶。為了玩得舒心,張默特意報名了“小包團”(獨立包團、自組團),沒想到卻掉入重重套路。
今年11月,經由朋友介紹,張默通過社交平臺聯(lián)系到一位旅游向導,對方很快發(fā)來過往帶團信息和簡歷?!耙粚σ皇椒铡薄巴林鴮в沃v解景點”“入住輕奢酒店/民宿”……種種承諾都說到了張默的心坎上,于是立馬交納了500元定金報名。然而,在出行的前一天晚上,該向導卻以家中有急事為由,將他們“轉包”給了另一家旅行社。
“和旅行社對接后發(fā)現(xiàn),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說好的4至6人團突然成了9人團?!睆埬f,本來選擇“小包團”是為了省心舒心,沒想到卻被擺了一道、擅自轉團。
跟團游太累,自由行太貴,近年來“小包團”逐漸興起?!斗ㄖ稳請蟆酚浾呓照{查采訪發(fā)現(xiàn),“小包團”日漸火熱的同時,不少問題也隨之暴露,一些經營者利用社交媒體和網絡平臺引流,使用虛假宣傳、不實承諾等不法方式推銷旅游產品,組團成功后小團變大團、擅自轉團,服務大打折扣,使得不少選擇“小包團”的游客權益受損。
受訪專家表示,“小包團”旅游的興起反映了市場對個性化、自由化旅游需求的增加,但現(xiàn)有行業(yè)亂象暴露出法律、監(jiān)管和服務體系存在不足之處。對此應當加強行業(yè)監(jiān)管、暢通維權渠道、加強行業(yè)自律,實現(xiàn)行業(yè)規(guī)范發(fā)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與安全。
未經同意擅自轉團
司機充當導游角色
“他們怎么能絲毫不顧之前的承諾,把人騙進來‘坑’的?”張默回憶起當時的情況,還仍然頗為氣憤。
在發(fā)現(xiàn)自己被換進9人團后,張默聯(lián)系先前收取定金的向導詢問緣由,對方只是輕描淡寫地表示,9人團乘坐的車輛更加舒適,還未多收費用,并稱“××環(huán)線通常是5天的行程,如果在旅行起點耽誤不及時跟團,將無法繼續(xù)后續(xù)行程?,F(xiàn)在也沒有其他旅行團可更換,如果不上車后果自負”。
“在我們明確表示拒絕后,對方又說可以先來看下情況,不滿意再退款也不遲。我們信以為真,結果到了之后工作人員卻不斷催促我們盡快把行李搬上車,語氣很沖,我們明顯感覺不安全,拒絕上車并返回住處。此后,向導和他安排的人多次通過聊天軟件和電話騷擾我們?!睆埬f,對方不僅拒絕返還事前交納的費用,還索要空位費。
張默告訴記者,事情發(fā)生當天她們就向當?shù)叵嚓P部門投訴,但由于她們在支付定金時未簽訂正式合同,也未要求對方出示旅行社的相關證件,維權之路困難重重?!巴对V無果后,我們選擇了報警,但對方還是拒絕退款并拒接警方電話。目前,我們正考慮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p>
上海的劉女士也遇到了類似經歷。在報“小包團”前,她曾多次和向導確認人數(shù)、行程、車型等細節(jié),當時對方均信誓旦旦保證“不會變”。然而,出發(fā)前夜,向導突然告知要換車。
“我是因為喜歡SUV車型且人數(shù)較少才選擇了這個團,對于要換車我不能接受。當我拒絕后,第二天他們竟然把我們轉到了另一個比原先人數(shù)多了不少的旅行團。拼湊而成的團隊成員每個人的訴求都不一樣,幾乎每天都在爭吵中度過,這次旅行毫無體驗感可言?!眲⑴空f。
據(jù)旅游業(yè)內人士介紹,一些“小包團”基本已形成固定套路:網紅領隊或客服在社交平臺上發(fā)布吸人眼球的軟廣告,等待游客上鉤;隨后,旅行社作為中間商,進行對接分包,將這些網上吸引來的游客資源“轉包”給其他旅行社;最后,這部分客源再次被分包給整個服務鏈條的末端——拼車司機,由司機充當陪伴游客的“導游”角色。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旅行用車、司機、導游均需具備相關資質,但多名受訪者向記者反映,被“轉包”后,實際旅行過程中,一直聯(lián)系的導游不見了,只剩下司機又開車又帶隊,“介紹景點、帶人游覽都很敷衍,還經常疲勞駕駛,一上路就是好幾個小時,非常不安全”。
“一定要找本地的旅行社,有資質簽正規(guī)電子合同,和客服交談時開啟位置共享功能,如果客服位置不在旅游目的地,那就可能是外地的運營商,易發(fā)生收了定金后就把游客‘轉賣’了的情況?!痹谏綎|從事旅游服務行業(yè)的劉凱說,這種擅自“轉包”的情況在“小包團”里比較常見,利用的就是一些消費者對向導的輕信以及在事前不會簽訂合同。
廣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玉分析,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yè)務作出委托(或轉包)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征得游客的同意。如果“小包團”中存在游客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旅游服務轉包,或是接受轉包的旅行社不具備相應資質,均構成違法。
“違法轉包行為不僅違反合同義務,還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币裾f,“網紅客服”或“網紅領隊”如果沒有旅行社的經營許可資質,則其訂立的合同可能因存在欺詐情形而可撤銷,如若游客撤銷合同,可以向這些主體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合同沒有被撤銷,游客也可以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旅游合同并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或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等規(guī)定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事前承諾大打折扣
置游客安全于不顧
“入大西北報小團旅游避雷,小心給你扔路邊”“確認過很多遍,報的小團是坐SUV,結果換了商務車。我不接受,就把我賣給了另外一個團”“行程基本在路上,一天看一個景點就不錯了,其他景點只是開車途經而已”……
記者在社交平臺檢索“小包團 避雷”等關鍵詞發(fā)現(xiàn),不少網友在發(fā)布的投訴、求助帖子中提到,一些旅行社在宣傳中承諾提供高品質的服務和豐富的行程安排,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大打折扣。
在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看來,“小包團”旅游中,事先承諾的團隊人數(shù)、食宿、游覽行程等安排與實際游玩時常常不符,這種情況既構成虛假宣傳,也構成合同違約,除應承擔民事責任外,商家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簽訂合同時,如果旅行社利用格式合同誤導消費者或推脫責任,格式條款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
還有多名受訪者向記者表示,在“小包團”跟團游期間,發(fā)現(xiàn)旅程安全存在較大隱患。
今年9月,來自山東的王女士與她3個朋友一同報名參加了某環(huán)線旅游的“小包團”,原本約定好的全程配備無人機,結果出發(fā)后司機卻告知僅在一處旅游景點可以使用無人機;原本承諾在某個草原景點可以免費體驗騎馬射箭和藏服拍攝項目,到達目的地后,司機卻表示這些項目收費;之前負責溝通的客服,旅游一開始就無法聯(lián)系上,旅行團聊天群內的管家也不再回復任何消息。
王女士向記者展示了當時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一張紙質版的“旅游報名表”。表中顯示,王女士的旅行團由她們4人單獨成團,在行程開始前,旅行社的客服詳細說明了所包含的服務項目,但“合同”中卻規(guī)定服務內容以與客服的聊天記錄為準。
“旅游過程中多項體驗都和事先承諾不符,結果全以客服‘說了算’,不斷變更服務內容、找借口推諉敷衍,而我們參團后只能按照向導的節(jié)奏走,無力抗爭,體驗感極差?!蓖跖空f,行程結束后,她多番嘗試與旅行社溝通維權,但至今未果。
今年國慶前夕,湖南長沙的林女士和朋友一起報了一個五天四夜的“四姑娘山+稻城亞丁線小包團”。因為對目的地并不了解,擔心高反,林女士特意就此問題咨詢客服,客服表示不用擔心,“去的地方海拔并不高,此前團里都沒有人有不適反應”。林女士于是放下心來,報名時直接交了近3000元的費用。
然而,行程開始的第一天,林女士就發(fā)覺和起初的承諾完全不同:起早摸黑,每天十幾個小時都在車上,且車輛根本不是所謂的“寬敞巴士”,腳都放不開。帶隊的只有一人,他自稱“領隊”實際只是司機。旅行全程沒有任何景點介紹,事前承諾的全程由無人機和單反拍攝記錄,領隊卻說不會操作這些設備所以沒準備。
“更讓人生氣的是,旅行開始后我產生了嚴重的高原反應,上吐下瀉、頭暈目眩,晚上根本無法入睡。我要求領隊送我去醫(yī)院,但他各種拖延,還表示如果我要去醫(yī)院吸氧,他們不會等我,要我之后一個人打車去追他們。我身體實在扛不住,只能提出退團,領隊直接帶著其他人走了。我向旅行社客服討說法,對方態(tài)度惡劣,讓我自行安排回程、不退費,還要求我簽不投訴的承諾書。”種種操作,讓林女士感到擔憂和心寒,“高反嚴重的話是有生命危險的,他們不僅完全沒有做好安全提示、配備安全設施,而且在我高反時如此冷漠,只顧著推卸責任,完全置游客安全于不顧”。
李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只要有駕照,不管有沒有開車經驗、對路況熟不熟,都能來當領隊司機,不把旅客的安全當回事。行程6天,司機每天都疲勞駕駛,開車打瞌睡,有次急轉彎差點沒反應過來把我們‘嚇個半死’,我們全程都要盯著他提醒他,緊張得不行”;“報小團4500元一個人,最后一天直接不管我們了,維權好難”“沒啥服務不說,關鍵是司機還讓你消費,你不消費,他敢把你丟到荒郊野地”……在社交平臺,記者看到有大量這樣的“避雷帖”。
亟待加強行業(yè)監(jiān)管
建立轉包備案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采訪中記者發(fā)現(xiàn),很多消費者并不知道“小包團”向導、領隊需要具備怎樣的資質,對于該如何與旅行社或向導簽訂合同、簽訂怎樣的合同也不清楚。不少人只是在社交平臺上看到該賬號名稱是“××旅行社”,或看到有其他人推薦相關旅游產品,就輕信并下單。
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旅游研究與規(guī)劃設計中心總工程師齊曉波提醒,游客在作出選擇前,必須注意“小包團”應具備以下資質:領隊必須持有有效的導游證、2年到3年以上的導游經驗,具備良好的文化旅游知識儲備、優(yōu)秀的突發(fā)事件應變能力以及緊急安全救援能力。如果乘坐的是汽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8號),從事道路客運經營需要獲得相應的經營許可。
“在旅行前,組織方要與游客簽訂正式合同,規(guī)定行程安排、服務標準、服務費用等,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向游客宣講安全注意事項和自救互救知識;對領隊和導游進行專業(yè)培訓,確保他們熟悉緊急情況的處理流程等。在旅行過程中,要確保全程有專業(yè)的領隊和導游為游客提供服務,注重詢問游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服務質量,確保所有活動均需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guī)等?!饼R曉波說,組織方應當全方位考慮并落實各項準備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的利益和安全。
受訪專家表示,消除“小包團”亂象,促進旅游市場健康發(fā)展,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讓“小包團”成為惠及游客的“大福利”。
齊曉波建議,針對“小包團”旅游中的問題,應盡快出臺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明確組團社“首接”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禁止規(guī)避、轉嫁責任,發(fā)生糾紛后,應與后面的環(huán)節(jié)共擔責任。對網上帶節(jié)奏的“假種草”現(xiàn)象和網絡虛假廣告、推廣亂象,相關平臺和部門應及時清理和治理。
尹玉建議,行政部門應強化監(jiān)管執(zhí)法。將“小包團”“網紅帶隊”等“擦邊行為”納入多部門聯(lián)合監(jiān)管范圍,由文化和旅游部門牽頭,與交通運輸、市場監(jiān)督管理、公安等多部門形成合力,加大對違法行為的監(jiān)管力度,建立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和懲戒機制,同時主動作為,通過專項整治行動及公開處罰信息,形成有效震懾。此外,相關部門可以探索各項技術手段創(chuàng)新,進一步規(guī)范旅游市場行為,如建立旅游經營數(shù)據(jù)平臺和“轉包”電子備案機制,要求旅行社將服務合同、實際服務記錄備案上網,通過電子備案系統(tǒng)追溯責任鏈條,防止層層“轉包”導致責任不清。建立和完善旅行社和旅行從業(yè)人員“黑名單”制度,將沒有相關資質經營、虛假宣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主體列入行業(yè)“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從而提高違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懾。
她還提到,行業(yè)協(xié)會應推動行業(yè)自律。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應制定針對“小包團”旅游和轉包行為的自律規(guī)范,促進行業(yè)內部對違法行為的監(jiān)督、糾正和懲戒。
“游客的風險意識也需要增加。應該加強對游客的宣傳與普法教育,提升其辨別違法轉包、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的能力,普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讓游客了解自身的知情權、選擇權以及在權益受侵害時的維權途徑?!币裾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