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招待所女廁所人多,廣州某醫(yī)院醫(yī)護人員羅小姐到男廁所方便,不幸摔成傷殘。羅小姐將招待所告上法庭,索賠8萬多元。近日,越秀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為,羅小姐違規(guī)擅入男廁并缺乏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導致摔傷,應自行承擔責任,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去年4月5日,她到被告會議中心的男洗手間方便時,因地面濕滑致使摔傷。經(jīng)診斷為鼻梁骨骨折,并留有疤痕,經(jīng)鑒定為十級傷殘。原告認為被告負有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由于其未能及時清理地面濕滑,造成原告受傷,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8萬多元。
對此,被告辯稱,其提供的服務場地符合安全規(guī)范,衛(wèi)生間男女區(qū)分標識及安全提示標識齊全,沒有安全隱患,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后,原告向法院表示:由于當時女洗手間太多人,故很多女學員到男洗手間方便,因去洗手間的人很多,如廁后多人洗手,而被告的服務員沒有及時搞衛(wèi)生,導致洗手間地面有很多水,其因地面上的水濕滑,摔倒在廁所的臺階上。
法院:
原告擅入男廁過錯在先
法院判決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原告當時是未經(jīng)批準擅自進入男廁所的。原告作為成年女性,應當遵守男、女廁所的使用規(guī)定,在被告的男、女廁所有明顯標識的情況下,原告此行為屬明顯的自身過錯在先,是造成其摔倒的前因。
此外,原告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和預見到一般的廁所地面有水濕是正常現(xiàn)象,而且原告也表示其進入男廁所后看到地面水濕,故此時原告應充分注意安全。對此損害后果,原告應自行承擔責任。被告對此事并無過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庭不予支持。 (記者練情情 通訊員越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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