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3日電 據《貴州商報》報道,12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貴州省省委書記劉方仁三媳易陽涉嫌受賄一案作出公開宣判,一審判處易陽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易陽系劉方仁之子劉小偉的妻子,原在貴州省工商銀行工作。1997年6月,易陽與其夫商量,決定利用劉方仁的權力和影響下海經商,為全家人掙點錢。在得到劉方仁同意后,易陽辭掉公職,注冊了貴陽陽達實業(yè)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長。
1999年初,北京世紀興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志遠(另案處理)準備收購貴州中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國有股權。因為同時有多家公司準備收購貴州中天國有股,競爭非常激烈。劉志遠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易陽,雙方達成協(xié)議:易陽負責幫助協(xié)調處理收購過程中貴州政府部門方面的事情,與中天公司談判的事則由劉志遠自己負責,收購成功后,劉志遠付給易陽好處費500萬元。
從1999年上半年開始,劉方仁在易陽要求下多次向有關部門領導打招呼,極力促成北京世紀興業(yè)收購貴州中天一事。
2000年1月7日,貴陽市國資局將所持有的“中天企業(yè)”國家股中的3300萬股(占中天總股本的33.65%),以每股2.41元人民幣的價格轉讓給世紀興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價款共計人民幣7953萬元。
這期間,劉志遠分4次送給易陽500萬元:
第一次是1999年上半年在貴州飯店門口,劉志遠用一個拉桿箱裝了100萬元現(xiàn)金,放在易陽轎車的后備箱里。劉志遠說明金額后,易陽便駕車走了。
第二次是2000年初,劉志遠派其副總經理劉煉從北京帶著200萬元現(xiàn)金趕到深圳,在劉小偉的轎車上將20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劉小偉。
第三次是2000年上半年,易陽和劉志遠約好,趕到深圳的富苑酒店,劉志遠把100萬元人民幣交給易陽。
第四次是收購完成后,易陽多次打電話給劉志遠,要劉把許諾的500萬元補齊。劉志遠又趕到深圳交給易陽100萬元。
事后,劉方仁夫婦與易陽、劉小偉夫婦及劉小偉之兄等全家人瓜分了這500萬元。
9月16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時,易陽及其辯護律師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易陽有酌定從輕和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易陽在偵查階段認罪態(tài)度好,案發(fā)后積極退贓并有悔罪表現(xiàn);易陽在有關部門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屬自首;本案中起決定作用的是劉方仁,易陽在本案中處于從屬地位,因此請求合議庭予以從輕和減輕處罰。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易陽與劉方仁互相勾結,并利用劉方仁的職權和地位,為北京世紀興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在收購貴州中天的國有股權中謀取利益,非法收受50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考慮到易陽在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好,贓款已全部追繳,以及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至于易陽及其辯護人在法庭強調的其有自首情節(jié),法庭認為:在易陽被刑事拘留前,劉方仁已經交待了與易陽共同受賄500萬元的事實,因此這一辯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故此,一審判處易陽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一審宣判后,易陽當庭表示不服,提出將上訴。(雷文、黃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