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書遺囑,卻因遺囑形式欠缺被法院認定無效。記者昨天獲悉,因未能按遺囑繼承到遺產(chǎn),李女士將新達律師事務所訴至海淀法院,索賠23.6萬余元。
66歲的李女士稱,2005年10月6日,她的丈夫王先生委托新達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律師代書遺囑和做律師見證。王先生在遺囑中稱,位于東城區(qū)和平里東街的某房屋是他和老伴李女士婚后的共同財產(chǎn),購房款大部分是由李女士出,因此決定將該房產(chǎn)在他百年之后全部交給李女士。
2006年2月6日王先生去世。同年5月31日,王先生的兒子將繼母李女士告到法院,要求繼承王先生的遺產(chǎn)。法院經(jīng)兩審判決認定,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李女士所提供的遺囑中僅有代書人的簽名,沒有見證人簽名,在形式上有欠缺。因此法院認定涉案房屋中屬于王先生的部分,應由王先生之子及李女士共同繼承。
李女士認為,由于新達律師事務所的過錯,導致她必須給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16萬余元,并在訴訟中損失了案件受理費和代理費。因此,李女士要求新達律師事務所賠償她各種損失共計人民幣23.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