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年09月09日 20:44 來源:中國新聞網
【解說】隨著數字經濟下網絡環(huán)境的發(fā)展,隨之而來的網絡暴力已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近日舉辦研討會,聚焦數字社會人格權益保護與互聯網產業(yè)發(fā)展等話題。
【解說】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劉曉春看來,目前處置網暴問題的難點在于網暴標準難界定。
【同期】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 副教授 劉曉春
很多的網絡暴力的言論,它不是像我們傳統認為的,這種攻擊性的、侮辱性的,它不是直接罵,而是說一些推測性的,或者我們有時可以把它總結為是冷嘲熱諷性的、道德批判性的。
第二個呢,你也很難去建立這個(網暴的)因果關系,所以在這個意義上,目前為止,我們依然沒有看到一個非常明確的法律上可以去界定,能夠針對現實治理網絡暴力的明確的概念??赡軙J為很多是輿論的、言論的自由的這個范疇,那么也有一些我們可以把它鑒定為是“準網絡暴力”或者“類網絡暴力”,它還沒有釀成一個比較嚴重的后果。
【解說】除了和議論監(jiān)督和合理批評難以區(qū)分外,劉曉春表示,網暴行為中“多對一”的因果關系也難以確定追責主體。
【同期】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 副教授 劉曉春
我知道有一個案子提到是說,他本身是有一個動員能力的(人),那么他去組織他去張羅,張羅大家去攻擊某一個特定的對象,那么這個時候他的這個行為(被)認定這個是構成了,認定了他這個因果關系,以及他的這個侵權的屬性,我們看到法律一直是在努力地向前去拓展這樣一個概念界定的努力。
【解說】專家認為,除了需對網暴界定標準進一步細化外,平臺作為關鍵媒介也應細化其法律義務和監(jiān)管職責。
【同期】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教授 石佳友
我們經常說平臺是所謂的“守門人”,所以未來的這個路徑,我們說是要以立法或者司法判定來確認和細化社會平臺的“守門人”義務。首先對于顯而易見的這種網絡的侮辱和攻擊性言詞,平臺應該加以精準地識別。在平臺的網絡暴力的發(fā)生或者擴大,具有技術能力卻未極盡刑法義務或者對受害人未盡到合理的保護義務的時候,應當認定平臺應該對受害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說】專家指出,網絡暴力治理實質是網絡環(huán)境下的社會治理,應通過社會各方協作努力,建立綜合治理體系,打好網暴治理“組合拳”。
【同期】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教授 程嘯
我們可以看到,現在包括最高法院正在起草人格權禁令的司法解釋,民法典編纂時候就注意到這個問題,怎么樣能夠高效地來預防 制止(網暴)。但另一方面我們也知道,你必須還要有公安、網信、工信等行政機關的介入,你不僅要依靠法律措施還依靠很多技術措施,使得我們在現代社會這種在人格權的保護方面,我們看到這種救濟措施的有效性很重要。
(李佳勵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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