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關(guān)強奸幼女官員再審獲刑8年 受害人家屬不再申訴
【解說】12月6日,云南省大關(guān)縣法院對該縣官員強奸4歲幼女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撤銷原一審判決刑事部分,以強奸罪改判當事官員郭玉馳有期徒刑8年。
云南大關(guān)強奸幼女官員再審獲刑8年 受害人家屬不再申訴
【解說】12月6日,云南省大關(guān)縣法院對該縣官員強奸4歲幼女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撤銷原一審判決刑事部分,以強奸罪改判當事官員郭玉馳有期徒刑8年。
【解說】大關(guān)縣法院再審查明,2013年8月24日晚,時任大關(guān)縣機構(gòu)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郭玉馳見到一名4歲幼女在路邊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將其抱至家中實施奸淫。
【解說】大關(guān)縣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郭玉馳將幼女抱至家中實施奸淫,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且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
【解說】郭玉馳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但郭玉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身心發(fā)育尚未成熟、未滿四周歲的幼女實施強奸,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影響惡劣,應(yīng)從嚴懲處。原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綜合考慮原審被告人郭玉馳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以及其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的情況,以原審被告人郭玉馳犯強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同期】(審判長)判決如下,全體起立,一、撤銷本院2013大刑初字第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郭玉馳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原審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8年
【解說】判決后,受害人代理律師陳維鏢接受表示,此次再審結(jié)果合理,受害人家屬不再申訴。
【同期】(受害人代理律師 陳維鏢)8年到10年之間,是合理的,畢竟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已經(jīng)和解了
【解說】2013年9月24日,大關(guān)縣法院對郭玉馳強奸4歲幼女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者家屬認為量刑過輕向昭通市檢察院提出申訴,以致案件發(fā)回再審。
記者 楊華偉 昆明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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